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的安全、卫生是实验实训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凡进入实验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此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有一位责任心强的教师任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
第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的内部设施、仪器设备、器材存放要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整洁、文明、有序、有利于工作顺利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理落实到人。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对安全工作要常抓不懈,经常检查实验实训室的安全和卫生落实情况。管理员应对所管理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和卫生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房门钥匙应严格控制,不得随意乱配或交予实验实训室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凡进入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工作、学习,必须听从安排,遵守操作规程。未经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同意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实训室大型贵重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 严禁违章搭电和超载用电。凡按要求需保护接地的设备仪器必须认真检查接地是否可靠。
第八条 非操作人员不得随意乱动正在运行中设备的开关、按钮、键盘、控制器及连接线缆。
第九条 凡离开实验实训室必须仔细检查门、窗、水、电。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检查防火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保卫处。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物品及贵重器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每次使用均应填写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整洁,按分工搞好卫生。不得在实验实训室吸烟、吃食物、乱扔垃圾。
第十二条 严禁随带其他院系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室。
第十三条 若发生安全事故,在场的人员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积极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防盗是全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人人必须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重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